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尽量原理辐射源。
4、放射诊疗人员工作期间应佩戴个人剂量仪,接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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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业及放射防护培训;定期健康检查,医院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5、计量监测仪器由专人负责,应存放在干燥、清洁处,使用时应轻拿轻放,保证计量工具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6、加速器输出剂量每周测量一次,保证其误差不超过2,对于加速器的射线质、光野辐射野一致性等项目每三月或机器维修后检测一次,保证其各项指标符合规定。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于每天开机后检查机器情况,确认手控盒、监视器、门联安全系统状态正常。检查各种照射辅助用具数量及性能时候正常,确保机头、辅助用具无松动,在运动中无脱落。在X刀、适形放疗前必须检查激光灯的指示位置是否正确。
固始县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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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各科室要定期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两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我院放射工作职业健康检查由信阳市疾控中心承担,并建立健康档案。
6、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工作结束之日起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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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月内,将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送达放射工作单位。7、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发现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导致健
康损害的,应当通知放射工作单位,并及时告知放射工作人员本人。
8、必须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人员,并将检查结论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9、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终生保存。10、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11、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本院承担。1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工作按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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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根据国务院《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和卫生部《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加强放射防护安全,为规范和强化应对突发放射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对放射事件应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