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是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条件。2、根据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根据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4、根据规定,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5、根据规定,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6、根据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7、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8、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9、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10、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各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抵销。11、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12、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3、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14、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整个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15、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6、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保证期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17、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