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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豫财购200020号【发布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001009【实施日期】200010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省直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豫财购200020号)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郑州市公安车辆管理所: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促进公务用车定编管理,现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购买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单位。省直党政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务用车,均应纳入省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二、省直党政机关和财政供给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定编单位购买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等二十二座以下的小汽车,仍按党政机关小汽车编制管理的规定,办理车辆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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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手续。三、中央驻豫事业单位使用中央主管部门拨款购买的公务用车,应办理车辆定编手续,提倡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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