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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发〔200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按照《教育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教发〔2006〕17号)精神,我部制定了《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
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
为做好高等学校设置工作,保证普通本科学校设置的质量,现就普通本科学校(独立设置的学院和大学)的设置制定本暂行规定。一、设置标准(一)办学规模普通本科学校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称为学院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5000人以上。称为大学的,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应在8000人以上,在校研究生数不低于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5。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教育部批准,办学规模可以不受此限。(二)学科与专业1在人文学科(哲学、文学、历史学)、社会学科(经济学、法学、教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中,称为学院的应拥有1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称为大学的应拥有3个以上学科门类作为主要学科。2称为学院的其主要学科门类中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专业;称为大学的其每个主要学科门类中的普通本科专业应能覆盖该学科门类3个以上的一级学科,每个主要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均不低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在校生总数的15,且至少有2个硕士学位授予点,学校的普通本科专业总数至少在20个以上。(三)师资队伍1普通本科学校应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力量,专任教师总数一般应使生师比不高于18∶1;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4。2称为学院的在建校初期专任教师总数不少于28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的教师数占专任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3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一般应不低于专任教师总数的30,其中具有正教授职务的专任教师应不少于10人。各门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具有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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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1人;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1人。3称为大学的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人员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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