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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防治水、调度等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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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款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包括本机构的正职和副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是指在本机构内直接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采煤、掘进、通风、机电、运输、地测、防治水、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负责人,除部门正职以外,还包括部门副职和技术负责人。
7.第十一条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
本条规定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适用于自《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实施之日,即2018年3月1日起新任职人员。
8.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考核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
本款中的“持续保持相应水平和能力”是指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6个月内考核合格后,考核部门按照抽考办法对其抽考考试或考核,仍达到合格要求。
9.第十七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其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相关材料。
本款中“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是指煤矿企业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提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学历、工作经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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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0.第十九条第二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考核部门应当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调整其工作岗位。
本款指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任职六个月内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认定为不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所在煤矿企业或其任免机关,由其所在企业或任免机关负责及时调整工作岗位。本款中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核”是指调离原岗位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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