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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规范
一、国家颁布的与学校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等。
重点讲讲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综合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内容和办法,可以概括区分为事前追究和事后追究两部份,这里的“事”是指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一)事前责任追究内容1、未建立食堂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f2、实行食堂承包经营(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4、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对餐饮监管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二)事前责任追究办法事前追究内容包含了法律法规对学校食堂在管理、采购、贮存、制作、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基本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和餐饮监管部门在例行的检查、督查工作中,发现学校存在上述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将给予学校限期整改、警告、通报批评、年度考核扣分的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餐饮监管部门将给予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处罚,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f(三)事后责任追究事内容1、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2、未配合餐饮监管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四)事后责任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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