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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
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f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
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
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
任的大小。
国内最大海洋污染事故案宣判2外籍船赔6800万
来源:信息时报作者:闫晓光胡后波日期:100121
2004年12月7日,两艘外籍集装箱船在珠江口相撞,一船燃油舱破裂,450吨重油漂向大海,在海上形成一条长9海里的油带,成为中国船舶碰撞最大的一次溢油事故。事故主要责任方“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与主要索赔方广东海事局、广东海洋与渔业局及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日前在广州
海事法院签署了赔偿金额为850万美元的调解书。450吨重油泄漏污染海域
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现代促进”轮与德国“MSC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担杆水道附近海域发生碰撞,“MSC伊伦娜”轮因燃油舱破损,导致450吨重油泄漏漂向大海,严
重污染了附近海域,海洋渔业资源严重受损。去年7月9日,“现代促进”轮船东在广州海事法院就上述碰撞事故可能引起的赔偿责任,设立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东海事局、“MSC伊伦娜”轮船载货物投保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海南临高和兴水产发展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及林绍恩等96个渔民以下简称“96位海南索赔方”认为此次事故对自已造成了巨大损失。他们先后在广州海事法院对“现代促进”轮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了债权登记,并将MSC伊伦娜“轮与”现代促进“轮船东、船舶管理人、保赔协会告上法院。
f原被告4方终达成调解
广东海事局要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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