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160160160160160160160司法通【2009】第207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的通知司发通2009第207号2009年12月2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政法20082号)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审定,现印发《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和《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请遵照执行。附件:1《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2《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评审标准》附件1: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办法
f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完善鉴定争议解决机制,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依照诉讼法律规定,接受委托进行鉴定。第三条遴选工作的原则是:严格依法办事、立足现有资源、统筹规划设计、合理调整布局、突出工作重点。第四条遴选工作应当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做到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布局合理、专业结构优化、鉴定功能齐全,保证诉讼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第五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在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按照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等鉴定类别进行遴选。第六条在中央政法委员会领导下,由司法部牵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履行遴选工作职责。遴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
f局。第七条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二)依法通过实验室认可或者检查机构认可;(三)具备从事重大疑难和特殊复杂鉴定检案的能力,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