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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集成电路设计是将系统、逻辑与性能的设计要求转化为具体的物理版图的过程。
(财税200025号)4、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应当享受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所谓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电子出版物的标识代码为ISBN,其媒体形态为软磁盘FD、只读光盘CDROM、交互式光盘CDI、照片光盘PhotoCD、高密度只读光盘DVDROM、集成电路卡ICCard。以录音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标识代码为ISRC不属于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税函2000168号)5、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5165号)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
f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
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
税。
(财税200892号)
(二)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
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
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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