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同意在每月30日先按人民币10000元月的标准预付给乙方,直至本项目开盘正式招商完毕当月止,期间所产生的预付款从乙方第一期所提取的策划代理费中扣除。(二)策划代理费付款时间:策划代理费每月结算一次。在每月的30日,双方结算当月的款项,在次月的5日前双方予以确认,在确认结算单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应付策划代理费。(三)若已交定金的客户违约,其定金由甲方没收,甲方应将没收总额的50作为乙方该次的策划代理费(同时不重复计算该次成交的按10提取的策划代理佣金)。三、溢价款的结算、分成比例、提取时间的约定(一)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定价策略所制定的各期招商底价表,经甲、乙双方确认后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更改,并作为计算溢价款的依据。(二)本项目之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5:5比例每年分配。第八部分双方工作原则一、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划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二、甲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乙方指定项目负责人为。甲、乙双方指令性文件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双方负责人对递交的文件负责。双方项目负责人若有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三、乙方分阶段向甲方提交“项目工作计划”,“项目工作计划”将确定每一阶段的执行项目计划。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乙方提交之“项目工作计划”进行核准确认,并由本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乙方。乙方依据甲方负责人签署的“项目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四、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五、甲、乙双方对本项目的策划代理方案均负有对外保密责任。第九部分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一、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二、若甲方未按规定的建筑标准、质量及限定日期将房屋交付使用,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三、如因甲方与发布、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媒体发布及广告工具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四、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策划代理活动。五、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策划代理工作无法进行或完成,甲方应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壹拾万元给乙方作为补偿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