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的通知
穗民〔2011〕283号
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业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反映。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广州市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申办指南
为指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或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根据《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穗府办〔2010〕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如下指南:一、申办条件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规范和
f标准,具备下列条件:(一)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其中,全日制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置相适应的宿舍、餐厅、医疗室和室外活动场所,配备一定的医疗康复设备;每床位平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日间照料服务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应当与其开展的服务活动相适应。(三)符合城乡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四)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社会工作者、卫生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卫生技术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工种工作人员应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者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五)炊事员具有岗位技术等级证书或者上岗证书,服务对象超过200人的有1名专职营养师。(六)工作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直接服务于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与生活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与生活不能自理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3。(七)国家、省规定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二、建设要求
f(一)选址。选址应当符合市、区(县级市)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相应的城乡规划,尽可能靠近社区,交通方便,环境良好,布局合理。(二)基建。本市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新建、扩建和改建社会福利机构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4号)《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10〕193号)《儿童福、利院建设标准》(建标〔2010〕195号)和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