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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协议合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加强环境保护”的任务和落实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环境工作的决定,促进我团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持续、协调发展,把我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环境优美的新局面,特制定本协议。甲方:昆仑神农股份公司第一分公司综合加工厂(原称四十五团粮油加工厂)乙方:冯占河,山东省菏泽市曹县自营老板甲乙两方本着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权利及义务:1、甲方把精炼车间在生产期间所排放的皂角提供给乙方使用,不收取乙方费用。2、乙方将甲方生产的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及时运往甲方指定的场所(约3公里外)排放。乙方使用甲方电量,必须按市场价足额当月结清。3、甲方给乙方提供酸化油生产场所(不包括新建厂)及锅炉余气使用(由锅炉班监督)。4、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甲方所排放的皂化物及时清理,并打扫好车间卫生,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5、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排放的皂角转让他人或做
f其它处理,以合同共同遵守为原则。6、乙方因工作性质发生变化或其它变动,必须提前15天内告之甲方,否则扣取违约保证金。7、甲乙两方如果对协议有异议,须在15天内共同商议协议事宜。8、乙方在本协议签定后5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10000元人民币,甲方在收到乙方保证金后提供皂角。二、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年年,如果双方认为本协议
有必要延长,必须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后另行签定新协议。三、协议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在协议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未能按甲方协议条款内容操作执行,甲方将扣取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并解除协议。四、争议解决在执行协议期间,如果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解决,如协商无效,双方同意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乙方支付保证金后生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甲方(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并盖章):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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