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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山东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参考范本)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活动和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维护律
师事务所、合伙人、聘用人员以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
下简称《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名称:
(以下简称“本所”)
英文:
办公住所:
第三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诚信执业,勤勉
敬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
第四条本所及全体执业律师保证不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政治学习、民主管理、委托代理、人
事、财务、业务、冲突利益审查、执业公示、诚信信息披露、职业责任保险、收费、档案管
理等有关管理制度,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认真执行。在执行中,主动接受司法行政
机关、律师协会的检查、指导。
第六条本所在管理及执业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管
理和指导。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所组织与行为、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以及
本所与聘用人员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所及在本所工作的所有人员均
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所制定的合伙人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以本章程为依据,凡与本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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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相抵触的,均视为无效。第二章宗旨与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所宗旨: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执业纪律严明、业务精湛、勤业敬业、诚
实守信的律师队伍。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强化自律管理,提高本所核心竞争
力。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法
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
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十条依据《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
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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