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月逐级上报至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汇总后报卫生部。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
f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采取相应紧急处理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逐级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发生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分类收集、运送与暂时贮存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一)根据医疗废物的类别,将医疗废物分于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的包装物或者容器内;
f(二)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对医疗废物包装物或者容器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三)感染性废物、病理性废物、损伤性废物、
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不能混合收集。少量的药物性废物可以混入感染性废物,但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四)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五)化学性废物中批量的废化学试剂、废消毒剂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六)批量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报废时,应当交由专门机构处;(七)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八)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具有传染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