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大劳发2009105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91019【实施日期】2009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劳发〔2009〕105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财政局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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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连市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促进用人单位安全生产,降低工伤事故》(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生率,合理控制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工伤认定费、劳动
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和工伤康复管理费。
第二章
第三条
专项经费使用范围
工伤认定费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作的业务经费,包括:
1、工伤事故认定的调查、取证费用(交通、通讯,以及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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