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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权处分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关键词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第三人保护内容提要针对无权处分行为,我国《合同法》第51条从合同关系的角度做出了规范,而《物权法》第106条从物权变动的角度对其做出了规定,二者的上述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和矛盾。应该在受让人是善意的情况下,优先考虑是否符合《物权法》第106条的构成要件,如果完全符合该条确定的构成要件,应直接适用善意取得,认定该交易是有效的。一、问题的提出(一)现行法律中无权处分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之间的矛盾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换言之,就是行为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从该规定可知,在无权处分人与相对人订立了处分他人财产权的合同(简称为无权处分合同)后,该合同性质上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其效力取决于真正权利人对此是否追认或履行期限届满前处分人是否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1同时,依反面解释,如果无权处分人没有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取得处分权,权利人又不予追认,该合同将被宣告无效。2在无权处分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后,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该行为构成效力待定行为,但是,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对无权处分的法律效果又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如果受让人受让时为善意、支付了合理的价款并且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时,受让人将构成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该条确立了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何为善意取得我国《物权法》所界定的善意取得又称及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之不动产或者动产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承认了不动产也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使理论界多年的探讨得到了立法界的认可,是我国民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和进步。应当看到,在某些情况下,无权处分行为发生以后,适用《合同法》和《物
f权法》第106条在法律效果上可能是相同的,例如,如果无权处分人非法转让他人之物,而受让人是善意的,但因为转让的价格大概与市场价格相符,甚至高于市场价额,这种处分行为因符合真正权利人的意愿,权利人愿意接受该转让后果,并依据《合同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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