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有关医疗保健单位:根据《母婴保健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厅制定了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山东省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建设标准
为保障母亲和婴儿的健康,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规范产科建设和管理,提高产科质量,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二条:“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第二十一条:“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的规定,以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将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的基础上降低15的要求,凡开展产科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并定期校验,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以下基本标准进行考核合格,才能取得或换发《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助产》”
1
f的要求,结合我省产科建设现状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的迫切需求,制定
本标准。
一、机构设置要求
㈠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医疗保健机构
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㈡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区域卫生规划和有关的资源配置要
求。
㈢一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200人次,二、三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年接产数原则上不少于600人次。1
二、机构建筑规模
项目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
7M2
7M2
6M2
母婴同室每床面积不少于2
9M2
9M2
7M2
分娩室每床面积不少于3
25M2
25M2
20M2
分娩区面积不少于4
160M2
120M2
100M2
分娩室面积不少于5
80M2
60M2
50M2
隔离分娩室6
有
有
有
注:分娩室的设置应毗邻产科病房。
三、人员配置标准
㈠人员编制标准
2
f项目
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二级医疗保健机构
一级医疗保健机构
床位与人员之比7
1151721151721:13-1:14
高级:中级:初级8
1:2:4
1:2:2
主治医师不少于1名
实际开放床位与病房护理人员比例9
≥1:07
≥1:07
≥1:07
产房必须配助产师、士
㈡人员素质标准10
1、医护人员必须是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有医师
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注册证书。
2、医师及助产士必须取得设区的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助产》。
3、脱离助产专业岗位二年者,须重新考核,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