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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金融监管当局需要明确监管的目的。如果只是为了防范风险,那么所有的金融产品都有或多或少的风险,这样的出发点就不太合适。监管在任何时候都是益处和风险的平衡,所以需要一理性的监管框架。然而,银行强调风险至上,互联网提倡用户体验至上,这种不一致就是框架缺失的体现。还要深入讨论创新的本质。经合组织OECD定义了四种创新:产品创新、流程创新、渠道创新和组织架构创新。每一种创新都非常重要,当然也包括余额宝的渠道创新。社会进步源自于创新,而创新会动现有人的奶酪。如果KPI和监管目的设定不清楚,监管体系就很容易被绑架。关于P2P监管,我们认为应该从如下方面入手:要建立准入规则。P2P看似门槛非常低,其实隐形门槛非常高,对模式、技术、团队、文化、系统等有非常高的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风险走高,甚至失控。要加强信息披露。P2P平台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披露企业核心信息,包括公司治理、平台运营比如信用管理方法、资金管理制度、担保机制等、业务数据比如交易额、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等。面向客户也需要做风险提示和说明。P2P平台要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要了解自己的客户,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范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活动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有足够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客户投资P2P要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泄露,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总体来讲,P2P模式还处于探索阶段,只有我们更好地了解外部环境要求和内部核心能力,才能够更好地服务客户,更好地发展企业,最终实现多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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