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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津镇中心小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的意见》(鄂教财20114号)和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为了加强我镇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科学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营养膳食补助标
准(每生每天3元,全年按200天计算)和实施范围,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实到每位应该享受的学生口中,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成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幸福工程。第二条确保专款专用。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足额用于为
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盈利。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第三条实行专户核算。学校在“专款收入”科目下设立“营
养改善计划收入”明细科目;在“专款支出”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支出”明细科目。第四条控制支出范围。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只能列支学
f生营养餐食品(含原材料)购置和加工费用。严格控制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实行成本核算。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堂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含维修)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设备折旧等不计入营养餐成本。第五条规范支出手续。采购营养餐的原材料或物资必须实
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营养入库单,分类登记台帐。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出库单,出、入库须经相关人员核实,并有专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亏情况。原材料采购必须票据齐全,报销发票时必须有采购人、供货人、食堂收货人、校长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账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按会计档案保管年限。第六条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
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公布,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严禁克扣和浪费专项经费。第七条实行实名登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
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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