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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业余无线电中继台设置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促进我省业余无线电活动的有序开展,规范
业余无线电中继台(以下简称业余中继台)的设置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余中继台,是指用于扩展地理覆盖在浙江省境内设置、使用、管理业余中继台适用
范围和能力的业余无线电台,它具有收发功能,可以有或没有特征频率变换。第四条业余中继台供持有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业余无线
电爱好者相互通信、技术研究和自我训练使用。第五条两种。长期业余中继台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一年。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审批机构申请办理业余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临时业余中继台在业余无线电台活动时根据需要设置,其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七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不能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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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中继台分长期业余中继台和临时业余中继台
f第六条
业余中继台需获得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指配的呼
号,使用的频率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第七条业余中继台的技术要求
业余中继台可使用频率见附表1、2、3,各市可使每个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对频率。收发同频的
用的频率组号见附图1、2、3。第八条业余中继台只能使用一个频率(一对频率中高的频率)。第九条收发异频的业余中继台频率的频差固定为:
(一)2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6MHz;(二)6米频段的收发频差1MHz;(三)10米频段的收发频差01MHz。第十条业余中继台建议首选使用885Hz的亚音频。不得设置、使用规定以外频率的业余中继台;第十一条
不得设置、使用跨频段业余中继台。第十二条本省的业余中继台呼号前三位为:BR5。业余长期业余中继台必须在固定地点设置、使用。30MHz以下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
中继台呼号后缀按设台所在地及设台先后的顺序分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超过30W,30MHz以上频段业余中继台最大发射功率不得超过25W。第十五条业余中继台原则上不得在地面海拔高度大于500米的地点设置使用。业余中继台的天线距地面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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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禁止在业余中继台上设置互联网发射端口。业余中继台发射设备远距离链接、遥控遥测应
当以使用有线通信、公众通信线路为主。确需使用专用无线链路的应当按无线电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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