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8]172号)
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科技服务优惠政策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
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国税发2006107号)
2、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
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
(苏国税发〔2006〕107号)
3、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
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苏政发[2009]1号)
4、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资
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
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
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
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
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
f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税
2007121号)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
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
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
照其投资额的70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