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房屋所有权人出租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与使用人约定消防安全责任;使用人对配置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建筑消防设施。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委托管理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十七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三)爱护公共消防设施;(四)不乱堆、乱放可燃物,不堵塞公共通道;(五)装修住宅符合防火要求;(六)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相应的防火、报警、灭火和逃生救生方法;(七)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保证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根据城乡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城乡原有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补建、增建或者进行技术改造,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居民住宅区、开发区、工矿区、旅游度假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应当与其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并预留消防队站建设用地。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城乡规划确定的消防队站建设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统一规划建设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分区及消防设施。第十九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f(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该场所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