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使用高分子材料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股份公司井下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提高使用效果控制使用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高分子材料是指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各矿井井下所使用的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共四类。
第三条各矿进一步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积极寻找其它替代措施尽量减少使用各类高分子材料。
第四条高分子充填喷涂材料不得用于采、掘工作面的冒高处、虚顶处、上下隅角、高位钻场、密闭墙和其它空洞充填堵漏。应优先选择使用无机不燃性材料。
第五条高分子加固材料可用于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无顶煤、防片帮及石门揭煤固化其它情况不得使用。加固材料不得用于空洞充填。
第六条堵水高分子材料可用于围岩体渗漏水封堵。
第七条所有高分子材料必须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通防处是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牵头部门负责组织高分子材料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监督、指导煤矿充
f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使用及石门揭煤固化工作。
生产管理部是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试用监督、指导该类材料的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地质测量处是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使用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试用监督、指导该类材料的试用、使用和效果评价。
安监局是各类高分子材料使用监督管理部门。
供应处负责按规定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已准入的生产厂家进行高分子材料的采购。
第九条使用矿井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在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已准入产品中选择材料类型、确定用量和现场使用。
矿长对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负总责。
总工程师是高分子材料使用管理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高分子材料使用技术方案及使用安全技术措施。
采、掘矿长、总工程师是分管范围内高分子材料现场使用管理负责人负责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确定使用地点、产品类型控制使用量并负责使用效果的检验评价。
安监处长负责高分子材料的储运、使用、处置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产品准入
f第十条严格高分子材料产品准入标准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煤矿堵水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10872011《煤矿喷涂堵漏风用高分子材料技术条件》AQ10882011
《煤矿加固煤岩体用高分子材料》AQ10892011
《煤矿充填密闭用高分子发泡材料》AQ10902011第十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