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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中医[2006]24号
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中医〔2006〕24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现将《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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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河南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及我省实际,、为进一步加强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管理,现对在我省范围内注册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做如下规定:一、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1。(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2。(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3。(六)针灸推拿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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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二)中西医结合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业。(三)中西医结合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西医结合专业2、中西医结合专业3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西医结合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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