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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
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
f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
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
第三章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
第十条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
f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
第十二条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服务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终端计算机系统安全等级技术要求》(GAT6712006)等技术标准同步建设符合该等级要求的信息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参照《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GBT202692006)、《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工程管理要求》(GBT202822006)、《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管理规范,制定并落实符合本系统安全保护等级要求的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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