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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显而易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上述遗产的任何一项。另一种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死者的遗产。割。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理由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间接损失,肯定是不能继承。但是,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分配中,却又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在这里,死亡赔偿金就成了既不是遗产,但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的“怪物”。从以上的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定义上的缺陷。(一)夫妻财产中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不明确我国《婚姻法》17条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而对于知识产权本身所有权的归属和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得”的,但将来(可期待)
f的收益未有涉及。(二)对于夫妻个人产生的孳息未做规定所谓孳息是指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两种。前者是指果实、动物的生产物及其其他依物的自然属性而取得的利益,对其的归属现在各国的物权法一般采取原物主义,即对原物有所有权、租赁权、使用权等权利的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后者是指依照法律关系而取得的利益、利息、租金等,其权利归属原物所有人,即利息由债权人取得,租金由出租人取得。(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方面的规定不足当前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约定财产方面没有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必要程序,如申报登记及公示程序。严格的程序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目前世界多数国家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申报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公证方式。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没有引入公证机制,这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首先,夫妻利用财产约定来逃避债务等回避法律的行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缺乏公示方式进行登记公证,使得现实中仍然存在夫妻利用约定财产制回避法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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