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外不法客商想方设法以不付款或少付款的形式从中国外贸企业骗取货物的行为又有所抬头。其中有的涉案金额达几百万美元之巨。虽经多方努力,仍使我国的外贸企业损失惨重。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的解读,提炼外贸风险防范的关键要素,以期帮助我国外贸企业规范业务行为,丰富外贸防骗之经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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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某年7月、9月、12月,江苏A公司为履行其与美国MS公司的售货合同,委托江苏环球向美国博联托运四票货物。江苏环球接受委托,办理了四票货物的订舱、报关、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等委托事务。价格条件为FOB中国,货物价款共为15054275美元,约定付款条件为DA120日或30日。8月9日、9月26日、10月6日、12月18日,江苏环球代表美国博联向江苏A公司签发了以美国博联名称为承运人抬头的四套正本记名提单,并将提单交付江苏A公司。提单载明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均为美国MS公司。四票货物装运后,分别于当年9月2日、10月29日、11月1日,次年2月10日运抵美国迈阿密。货物的正本提单是由江苏A公司直接寄给其在美国的关系公司JSL国际公司,由其提示要求收货人付款赎单。收货人美国MS公司提货时称未收到正本提单,于当年11月16日、12月4日、次年元月29日、3月5日向美国博联出具提单保函,付清运输费用后,提取了货物。7月,江苏A公司因未收到货款,以无正本提单交货起诉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要求两被告赔偿其货款损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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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本案中四票货物的正本提单均载明,经美国港口运输的货物的提单应适用美国法律,而且双方的争议是在美国港口交货的过程中产生的,所以,以美国法律作为处理该争议适用的准据法。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记名提单为不可转让提单,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记名提单注明的收货人,即完成其交货义务,无须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所以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苏A公司对江苏环球和美国博联的诉讼请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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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某年5月,中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一批产品,合同中约定采用FOB术语,DPatsight即期付款交单付款。货物装船起运后,B公司以己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为由,要求A公司将提单上的托运人与收货人均注明为B公司,并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B公司。货到目的港后,恰逢当地化工市场行情波动,B公司以暂时资金不足为由拒不付款赎单,要求A公司将付款方式改为DA,并允许其先行提取货物,否则将拒绝收货。由于提单收货人记名为B公司,A公司无法将货物专卖给其他客户,只得答应B公司的要求。之后B公司出具保函、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海运提单副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