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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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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第十二条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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