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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操作规范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有效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水行政处罚处罚实施办法》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等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就是运用充分的说理来
论证处理水事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第三条书。第四条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总体要求是内容完整、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水行政处罚决定
论证有力、逻辑严密、适法准确、说理充分、结构合理、层次清晰、详略得当、用词准确、语句流畅。第五条说理式水行政处罚文书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全面、客观、公正;(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障有效实施水行政管理;(四)保障法律、法规有效贯彻实施。第二章说理内容
f第六条
水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水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具体
水事违法行为制作的载有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文件。第七条水行政处罚决定书由首部、事实、证据、办案
程序、当事人辩称的观点、理由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救济途径、尾部等事项组成。第八条说理式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一)首部。首部包括标题、文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等。该部分应当言简意赅,对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表述简明扼要,准确规范。根据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资格证明文件的内容如实填写。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按责任主次为序依次列明。(二)事实。案件发生时的一切真实情况,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情节、过程以及结果。事实叙述应当按照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客观、全面、真实的反映案情,并抓住重点,详述主要情节和因果关系。所叙述的违法事实,应当经过调查核实,有充分证据证明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事实叙述应当以水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为指导,既揭示案件的本质和特征,又抓住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手段、经过和结果等事实要素,阐明整个违法事实情况,在叙述事实时不得增加任何主观的评论性语言。对影响定性处罚的情节也应当列明,包括对当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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