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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和完善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和完善
摘要: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
但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不利于保护夫妻和第三人的合法权利,不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假离婚,真逃债”等问题。为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应尽早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约定财产制。
关键词: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与法定财产制对应,并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即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并有效,便不再适用法定财产制。由于约定财产制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契约自主”的原则,因而被当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规定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反映了国家立法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纪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合法的夫妻财产约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约定必须完全自愿。3、约定的内容必须完全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4、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二、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之不足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规定较1980年婚姻法明确具体得多。但仔细研究,仍然过于原则,还存在疏漏,有待司法解释具体细化。最高法院应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作出司法解释。(一)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已明确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约的使用,婚姻契约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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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般的民事契约具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婚姻契约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体现。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据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导之外,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的“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婚姻法》无具体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是较新鲜的事物,正如学者调查所发现的那样,许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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