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
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解散与破产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二一四年六月
深圳市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债权申报及审查业务指导标准(深圳市律师协会2014年10月8日第九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债权申报通知1第三章债权申报文件2第四章债权审查5第一节审查原则5第二节债权审查方法7第三节审查内容7第四节特殊债权的审查认定10第五节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12第五章债权确认流程14
f第六章附件15附件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16附件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18附件三申报债权人信息表19附件四债权申报登记表20附件五债权初步审核函21附件六债权复审通知书22附件七债权表23附件八债权异议申请表27附件九债权申报须知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法律依据】为了指导律师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防范执业风险,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破产案件事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一)进入人民法院公布的机构管理人名册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并依法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适用本标准。
f(二)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为破产案件管理人的,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律师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