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职业技术学院科学研究工作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承担科研项目、取得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科研活动、科研组织管理等方面对部门及个人进行考核。第三条考核对象为部门和个人。各部门及我院专任教师和评有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管理人员,均应参与科研工作,承担科研任务,完成科研工作量。第四条根据质量和数量相结合的原则,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以积分作为考核部门和个人科研情况及发放科研奖励的依据。第五条科研工作量分为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实际科研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规定了年度内应完成科研成果的最低限额;实际科研工作量是指其年度内实际完成的科研成果。实际科研工作量减去基本科研工作量后的正数余额便是其超额科研工作量,负数余额则是其未完成科研工作量。第二章科研工作量的标准和计算第六条基本科研工作量。根据我院实际和发展规划,暂确定部门和个人基本科研工作量标准:1专任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教授30分,副教授18分,讲师14分,助教10分。2评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教学行政人员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教授15分,副教授9分,讲师7分,助教5分。普通行政人员不要求基本工作量。3系(处室)、校区基本科研工作量:部门所属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总分为系(处室)、校区基本科研工作量。部门基本科研工作量30×教授人数18×副教授人数14×讲师人数10×助教人数(“双肩挑”教学行政人员基本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方法计算)。第七条实际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GA+B+C+D+E部门实际科研工作量计算公式为:X∑系处室、校区教师实际科研工作量F其中:G个人实际科研工作量积分;X部门实际科研工作量积分科研成果分(参见第九条);获奖科研成果分(参见第十条);科研活动参与分(参见第十一条);其他活动分(参见第十二条);科研组织管理分(参见第十三条)。第三章第八条承担科研项目(A)包括科研课题、精品课程、精品专业建设等(科研课题以下13项可重复计分)。1.获准立项项目获准项目基本分国家级40分项;省部级30分项;市院级20分项,院级15分项。科研工作量分值及有关系数A承担科研项目分(参见第八条);BCDEF
f2.完成年度阶段目标经阶段验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阶段任务,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国家级40分项;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