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以下简称贷后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后环节风险促进信贷业务有效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与日常跟踪管理、担保物(人)监管、风险预警与处理、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信用收回和总结等。第三条贷后管理应遵循“分层管理,职责明确;责任到人,考核到位;实时监管,快速处理”的原则。第四条充分运用合同约定的农业银行应享有的权利和借款人应承担的义务进行贷后管理。第五条贷后管理应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第六条概念释义。第六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指经营行是指直接受理并经营管理信贷业务的行。本办法所指管理行是指经营行的上级行。
f本办法所指客户管理行,是指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承担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的整体营销、维护,授信额度核定,以及整体贷后管理责任的行。
本办法所提经营主责任人专指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时确定的经营主责任人。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七条根据客户分层经营管理制度要求逐户确定客户管理行,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级行的贷后管理工作职责。管理行负责本级行直接管理客户贷后管理的组织实施、总体风险控制、监测客户整体用信、定期风险分析、沟通传递风险信息、牵头处理风险事项等工作;经营行负责辖属所有客户的日常贷后经营管理工作。第八条经营行要按户配备客户经理(组),作为贷后管理的具体经办人有条件的行要积极实行双人管户;对于管理行直接管理的客户,管理行的客户部门要指定客户经理,并组织所辖行成立客户经理组,共同负责对客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各级行要配备充足的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每名客户经理管理法人客户的数量不得超过12户(仅与农业银行发生低信用风险业务的客户除外,小企业管户数量可适当扩大),集团客户按1户计算,客户经理管户数量超过规定的行,必须在一年内配足客
f户经理;每名客户经理管理个人客户的数量由一级分行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各级行要在授信执行(信贷管理)部门设置风险经理,负责风险监控工作,督促客户部门按规定实施贷后管理。具备条件的管理行,可设立贷后监管中心或实行风险经理派驻制。
第十条经营行客户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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