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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因与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等存单纠纷一案word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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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因与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等存单纠纷一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X)粤高法民二终字第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悦来南路30号。
负责人:杨谷楼,行长。诉讼代理人:方晓梅、林星玉,均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住所地中山市石岐东区竹苑新村竹苑路59号。法定代表人:魏跃,理事长。诉讼代理人:张嫦娥,该社职员。诉讼代理人:赵琼,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山市万延电子厂,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宏基路68号。法定代表人:朱仲一,厂长。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龙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东区富豪山庄豪雅街13幢。法定代表人:张洪庄,经理。原审被告:中山市汇丰空调销售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竹源公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张洪庄,经理。
上诉人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以下简称中山交行)因与被上诉人中山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高科技信社)、原审被告中山市万延电子厂(以下简称万延厂)、原审被告中山市巨龙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汇丰空调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汇丰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X)中中经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1996年8月8日,中山交行下属孙文路办事处(以下简称交行孙文办)与万延厂签订(96)中交银孙文字第808号《交通银行中山分行信托委托存款合同》下称存款合同,约定万延厂将1300万元作为信托(委托)存款资金,交由交行孙文办自行管理使用,合同期为六个月,自1996年8月8日起至1997年2月7日止。1996年8月13日,汇丰公司与交行孙文办签订(96)中交银孙文办字第8131号存款合同,约定汇丰公司将其1500万元作为信托(委托)存款资金,交由交行孙文办自行管理使用,合同期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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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8月13日起至1997年2月13日止。1996年8月13日,巨龙公司与交行孙文办签订(96)中交银孙文办字第8132号存款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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