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时,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存在导致执法部门无法做出行政处罚。这个案例提示我们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还存在一些漏洞,涉及知识产权法律边沿的问题还有待于深入的理论探讨和调研,我们对于因地域文化和地域产品所形成的知名品牌还缺乏应有的保护机制。但造成该案出现的根本问题在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商标权存在着诸多理论交叉和重合,地名又非常容易成为商品品牌的代表和象征,那么这些具有品牌意义的地名也会成为利益博弈的一部分。(一)、从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构成上看,两者都含有形状和图案等诸多重合因素。一方面,当外观设计具有足以区别产品来源的区别性时,毫无疑问可以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标识,商标注册的唯一实质性条件就是具备显著性,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有足够的显著性以至于可以达到区分不同的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另一方面,当商标用于商品上而成为具有美感的新设计时,又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由体现了独创性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构成的商标,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新意,用于商品上就是一种具有美感的新设计,也能够激发顾客的购买欲。所以说,这两种权利在保护客体上存在一定的重合与交叉,当同一或相近似客体依法衍生的商标权与外观设计权由不同的权利人所有,并在实际生活中行使时,便会处于相互予盾和抵触的状态。(二)、从保护条件上,《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外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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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获得并不要求有显著的区别性。而商标的主要作用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因此,商标注册的唯一条件是显著性。从这方面看,二者似乎并不冲突,但在申请之时不能满足商标注册所要求达到的显著性的外观设计,经过在市场上的长期广泛使用和深入的广告宣传,有可能获得具有体现产品来源的区别性,从而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要求。如果超过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期限,该外观设计有可能被专利权以外的其他人申请注册为商标。另一方面,因为两项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同,商标权可以通过申请续展而获得理论上可无限期续展的商标权,外观设计人完全可以认为不需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这也会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产生负面影响。可见理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