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一味从宽,而是建议用人单位与生育女职工签订一个协议,让女职工本人选择休90天或98天,同时提醒女职工本人:产假期间单位不发工资,由社保方面支付生育生活津贴,以免日后产生争议。疑点之二:“三期”女职工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应享受什么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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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对所有的在职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升职、加薪,考核结果为不及格的予以降职、降薪,对劳务派遣员工考核不合格的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最近,销售部一名派遣女工小张在考核中不合格。这名女工正处于孕期,她的约定工资为5000元,本人也同意回劳务公司,但要求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公司继续支付原约定工资。而劳务派遣公司只同意支付最低工资。《特别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小张被退回派遣公司后,到底是应按原工资还是最低工资发放呢?由于法律法规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所以实践中大多数地方性执行口径是:对于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但是对于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再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还有对于享受生育假期女职工的工资计算标准,《规定》所称是“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但是《特别规定》所称是“不得降低其工资”,是指女职工享受假期前正常出勤月的、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疑点之三:违反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待遇吗?原来《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