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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措施。
1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地挂靠本地渔船以及本地挂靠外地渔船进行清查。渔船异地挂靠在经营组织,该组织设立人的户籍地与组织注册地不一致
f的,或渔船异地挂靠在他人名下,证书载明的所有人声明自己不是实际船舶所有人的,确认为异地挂靠关系。
2对异地挂靠渔船,由挂靠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办理渔船证书注销手续。
3由渔船实际所有人在其户籍地,按照规定办理渔船船网工具指标、船检、登记和捕捞许可证。
2管理要求。
对异地挂靠渔船,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自查自纠阶段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拒绝或拖延办理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涉外渔船整治。
1工作措施。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审验清查阶段完成本辖区内远洋、涉朝、涉韩渔船的排查登记。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远洋渔船安装国家规定的卫星船位监测设备,对涉朝、韩作业渔船安装北斗卫星定位终端和身份识别设备。
3远洋渔船须按省统一规范编写船名号,以区别于近海渔船。
4凡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在涉外渔船或境外派出机构设立工会。
5建立远洋渔业信息通报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每批次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审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从业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船名号、批准作业海域、核定船员数量等情况通报省公安边防部门。
2管理要求。
f1严禁未经批准或持无效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出境作业。对擅自组织渔船出境生产、违法操作的企业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其责任。
2凡擅自关闭、破坏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渔船须立即返回国内。因不可抗力造成船位监测终端无法正常运行的,渔船所属的企业、船东须每日填写《渔船船位信息记录表》,并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3渔船所在地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公安边防、卫生检疫、海事和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涉外作业渔船的监督检查。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要提前进行出境申报,办妥口岸联检手续后方可出境入境后要第一时间向口岸联检单位申报,办妥口岸联检手续后船员方可离船。
4从事远洋渔业生产渔船的船员必须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出入境必须到对外开放港口接受边防检查出境后,不得擅自更换船员,更换船员必须接受出入境边防检查。
5严格执行远洋渔船进出渔港通报制度。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远洋渔船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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