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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的逐步建立,建筑业已进入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建筑业产业政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和引导作用。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建筑业产业政策尚有许多地方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有待完善。现有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建筑市场不规范行为依然存在;工程保险与担保制度的推行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应有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发挥;信用体系建设缺乏长期的系统规划,法律法规的支撑力度也不够。
二是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滞后于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政府监管作用未能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完善,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有待健全。
三是产业规模与结构不够合理。建筑业产业集中度需要进一步优化,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融资渠道也需要进一步拓展,以利于符合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专业化企业的发展。此外,需要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使尽量多的企业发挥自身专业能力和品牌优势,从而提高建筑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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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科技进步与节能减排工作有待加强。科技进步投入不足,科技政策执行力度不够,政策效果欠佳;建筑企业科研人员培养机制不完善,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能力薄弱。建筑节能管理体制及标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的实现形式有待完善和创新。
五是企业经营与市场拓展能力较弱。与发达国家承包商比较,我国大型建筑企业的经营模式比较单一,经营方式比较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国际化程度较低;企业经营范围比较窄,主要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等领域,不利于分散经营风险,企业综合利润也较低;建筑企业一般只承揽工程设计、采购、施工,利润较高的融资及前期策划缺乏竞争优势,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项目管理等方面的国际市场开拓能力依然较弱。
六是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尚需深化改革。因法律法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配套、市场接受程度不高等,致使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等工程建设实施组织方式未能得到广泛推行。BOT建造运营转让、PPP公私合伙等新型建设管理模式缺乏法律法规予以调整。
七是建筑业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制度有待完善。个人执业资格作为单一的政府强制性执业资格制度,尚未明确规定执业管理机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政策的法律效力较低,执业范围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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