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和会计管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本省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一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改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根据《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限,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计发。二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因施行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
f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除急诊、急救外,参保职工应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四条职工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单位介绍信、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签发的妊娠及中止妊娠、出生、计划生育手术等有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五条女职工产假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继续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生育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生育保险工作;三会同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四按照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生育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五依法监督检查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第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