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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下达的针对某一特定目的或目标开展的科研活动,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四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等。第五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方面要求;(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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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第六条申请项目应符合黑龙江垦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第七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由总局科技局统一印制);(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申请者按照总局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三)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附件(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第八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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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六)经费的预算;(七)年度进度和目标;(八)预期成果;(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第九条列入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的项目,根据不同计划的性质,通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文本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科技管理部门统一设计和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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