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权利。这种观点在具体理由上又形成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某丙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主张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某丙应当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主张权利。以不当得利为由的意见认为: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某乙在实际上获得了利益,而某丙则遭受损失。获得利益与遭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且某乙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故某丙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某乙主张权利。认为某丙应当通过行使代位权来向某乙主张权利的理由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本案中,某丙的债务人某甲意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某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此继承从某甲意外死亡时即已发生,
f继承的后果是继承人对某甲的财产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继承发生后,某甲继承人放弃继承某甲财产的行为,导致某乙所在地的县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应属于前述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故债权人某丙对某乙享有代位权。问题二在讨论过程中形成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某甲与某乙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因债权人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故某甲与某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无权利人而归于消亡,某乙的债务不再存在,某丙不能因其与某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向某乙主张权利。分析笔者认为,本案的争议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但主要原因是大家对某甲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的性质、效力的认定不同。要解决好本案,应对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的性质、效力有全面、正确的认识。一、继承人放弃继承行为的性质在我国,继承人放弃对遗产的继承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这应结合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