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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执行及企业履约目标。
第十条、重大、复杂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账,确认双方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客户发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项以及本公司或对方当事人的合同经办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对账,确认合同效力及双方债权债务。第十二条、客户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继续交易将损害企业利益的,合同履行部门或验人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改正并向总经理报告,并提出中止履行、变更履行、不予履行等意见,总经理应将合同履行情立即转告合同审核部门及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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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合同负责人收到合同履行意外情形后,视具体情况作出继续履行、中止履行、变更履行、不予履行等意见。
第十四条合同执行中如因我方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或有任何偏离时,合同履行部门应及时向客户进行通报,以保证能得到客户的理解或更改要求。
第十五条验收人员应具备与合同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相关技术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六条验收人员收到验收通知后,应做好组织接收和验收的准备,在到货、工程竣工或服务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验收意见;重大复杂的合同项目可以延迟,但最迟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验收人员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验收致使企业违约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应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验收总结,填写合同履行情况总结书,向总经理呈报。合同履行情况总结书应标注履行合同的编号、客户名称、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的时间、企业收益、履行期间的困难、合同履行的启示等情况。
第十八条合同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问题或重大可疑情况的,验收人员应及时书面向总经理反映。经确认属客户过错的,应及时与其交涉,追究其民事违约责任或向相关部门举报,依法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惰元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二十条合同履行部工作人员和验收人员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合同履行部门工作人员与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第二十一条合同履行部、验收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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