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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排污权交易总量来看并不理想,大部分的交
f易是带有象征和试验意义的,市场的参与主体也不够多,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排污权交易的具体的法律制度。尽管部分省市如山西、江苏、浙江、湖北等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地立法,排放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排污权交易的良性发展。其内容应该包括:排放权的确认;环境容量产权的取得和确定;环境容量产权交易主体及交易范围;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市场交易程序及操作手段;政府的作用和职责;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2缺乏对排污权的有效需求。根据国家的节能减排规划纲要,各省、市、县都有相应的减排任务,最终企业被分配到一定的排污限额。但由于地方政府对发展经济的考虑,对企业的排污监管处于一种放松的状态,排污权名义上“稀缺”,实际上并不“稀缺”,企业缺乏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动力。3交易平台分散带来的市场割据。各省的环交所只能进行省市以内的交易,难以突破我国的行政管理制度的障碍。排污权交易需要有一定的规模才能刺激市场,交易平台过多,市场规模太小,成本就会很大,难以形成交易的内在驱动力。排污权交易试点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建给出了二个重要的启示:一是排放权市场必须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和监督,才能形成对排放权的有效需求;二是排放权二级市场的活跃才能真正实现排放权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一方面要规范交
f易平台建设,提升交易平台的信息服务水平,增加交易透明度,使参与者能够充分的掌握市场信息;另一方面环境产品开发的初始阶段,存在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认识不足和风险管理缺乏的情况,政府应积极发挥主导的作用,通过财税手段激励企业的节能减排活动,设立政府基金进行排放权的投资,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市场交易。(二)自愿减排市场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最高形式是双强制,即强制加入,强制减排,如欧盟总量控制下的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中间形式是单强制,即自愿加入,强制减排,如美国芝加哥交易所(CCX)最低形式是零强制,即自愿加入,自愿减排,当前我国的自愿减排市场就是这种形式。单强制和零强制的市场参与者都不在《京都议定书》的强制减排框架内,因此被称作自愿减排市场VER。自愿减排市场是国际碳金融市场多样化的一种体现,更是为进入层次更高的双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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