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118【实施日期】2003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茅临生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18
f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
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
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财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制,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28
f二非农户籍,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城镇自由职业者、按规定从事非正规组织就业的人员和与参保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体人员;三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统称协缴人员。符合上述规定还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第五条
杭州市区不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