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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人社局发〔2010〕12号
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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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见附件1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三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见附件7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四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二劳动合同变更六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书面形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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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协议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七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或二项规定情形之一需调整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应采取书面形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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