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或股本)甲股东实收资本(或股本)乙股东
借方36万元
贷方
12509万元
742万元20万元4398万元2595万元
16240万元4060万元20300万元20300万元
f(二)地税部门于2010年1月初介入A、B公司股权交易调查,并注意到以下情况:1、评估增资的固定资产权属A公司,均在2008年入账。2、评估增值的土地使用权权属A公司,土地使用证登记日期为2008年12月,土地使用人为“A公司”。3、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记载的2595万元实际上A公司对甲股东的其他应付款4、A公司应付C公司(外省)4398万元往来款记入甲股东名下,并转增资本5、A公司2009年11月20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期未数为5924万元,所有者权益期未数为23076万元。
6、截止到目前,B公司尚未全部支付收购价未,A公司尚未进行股东变更登记。(三)本案例在资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疑点和问题一是股权转让在形式上不符合交易常规。常规的股权转让形式一般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转让交易,变更股权登记三步。该股权交易形式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重组”,变更注册资本,完成转让交易,变更股权登记。二是股权转让在内容上不合交易常规。常规的股权转让,转让方关心的是转让款是否及时足额收齐,对转让后的企业经营一般不再关注;受让方关心的是收购企业后如何经营。本案例的转让方在股权转让后关心的是如何对不属于自己的企业进
f行“重组”;受让方对收购的企业任由对方“重组”,正好与交易常规相反。三是增加注册资本过程存在重大瑕疵。表现为:将企业资产的评估增值直接转为个人出资、将对其他企业的债务直接转为个人出资、将企业的债务直接转为个人出资等。四是跨省交易事项存在税收征管薄弱点。C企业的债务是否可以直接转为个人出资,该项出资是否纳税,缺少财富监管机制、跨省协查机制。B与C间完全是现金交易,为什么原股东还要向企业注入资产,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其他交易来逃避税收。二、关于A公司“重组”是否合乎经营常规逻辑分析企业重组的定义和分类方法很多,公司法、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基于不同的目的,有不同的提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将企业重组定义为: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其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