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退
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113甲方逾期交货,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价款的
支付
违约金;逾期超过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承担合同
总价款
的违约金以及因此遭受的损失;
114甲方须服从乙方现场安全、环保、卫生要求,因不满足现场
要求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担;
115甲方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如因甲
方或其供应商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权、担保物权或其他权益产生争议,
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此发生的各
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交纳的罚款、赔偿金、诉讼费用、律师费
等。
116乙方逾期付款的,应承担银行同期利息。
12、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包括: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台风、海浪、
洪水、泥石流、海啸、地震、工程停建、缓建等)因素导致合同无法
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造成双方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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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争议的解决方法13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指定具有法定鉴定资质
的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132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争
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14、其他约定事项
141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没有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42对合同条款的任何补充、增添和修改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由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的内容如果与本合同内容不同,以补充协议为准。
14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签订地点: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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