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衡政发201514号【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228【实施日期】20151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衡政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衡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28日
衡阳市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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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责任,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中共湖南省委贯彻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决定
》(中发〔2013〕13号)、《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湘发〔2014〕5号)、《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湘政发〔2015〕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按照本办法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第三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指
导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决策、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责任体系及问责制度。
第四条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全面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环境保护相关职责。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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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态损害等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公民依法履行保护环境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享有环境保护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第五条
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一岗双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在
抓好分管领域业务工作的同时,按有关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人对环境保护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