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参加选举。第二章选举委员会第八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上一级选举委员会批准。下级选举委员会受上级选举委员会的领导。选举委员会任期五年,行使职权至新的选举委员会产生为止。第九条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由十一至十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若干人。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由七至十七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第十条团级以上单位的选举委员会组织、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查军人代表大会代表资格;(二)确定选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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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公布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名单;(四)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投票选举;(五)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六)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罢免和补选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第十一条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本级有关选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治机关,工作人员由本级选举委员会确定。第三章代表名额的决定和分配第十二条人民解放军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分配。第十四条各地驻军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驻地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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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定。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警备区、军分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大军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由大军区负责与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第四章选区和选举单位第十五条驻军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第十六条驻军应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第十七条人民解放军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