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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有关部门和镇党委委、镇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处情况。(二)镇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按照本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领导指挥工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件损失,防
f止事件蔓延、扩大。(三)当镇政府确定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上一级政府和指挥部报告,请求支援。(四)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已经发生,但尚未达到Ⅳ级预警标准时,镇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加强监测工作。第二十四条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
严格保护现场,凡与事件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及其他任何原始证据不得随意挪动和破坏。因抢救伤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体的,必须做出标记并通过拍照、绘制事件现场图等方式对事件现场做出详细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书证等证据,做好事件现场保护。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
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事件调查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镇政府批准并宣布终止应急状态。由市政府或者市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由省政府或者省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省政府或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的特大食品药品
f安全事件的应急结束,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第五章第二十六条后期处置
镇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食品
药品安全事件的善后处工作。负责事件应急处的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现场进行清理,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状态,并对潜在隐患进行监测和评估,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对经调查取证认定属于被污染的食品或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或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予以解封;对造成事件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的按刑法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事件伤亡人员或家属按有关政策给予安抚、补偿。对应急救援时征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按有关政策予以补偿,尽快消除事件影响,保障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
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第二十八条应急救援工作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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